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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犯罪的特性与预防
www.phlocator.com 】 【 2014-03-05 15:39 】 【来源:南充长安网】

  近年来,我市如雨后春笋般成立了数十家投资理财、融资担保公司,随着这类投资公司的增多,相应的一些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案件也明显增多,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类案件由于所涉资金数额巨大,投资人数众多,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笔者通过对南充市主城区—顺庆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提出一些浅见,以供参考。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
  
  (一)涉案数额高。该院所办理的数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数额高,最低涉案额也达200多万,高的甚至达2000万元以上。
  
  (二)投资人数众多。每起案件的投资人均在10人以上,多的甚至达数百人。如熊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就有投资人40多人,所涉投资人的年龄从20岁到70岁不等,投资人中有个体户、公务员、企业职工、知识分子等,几乎涉及到社会的各行各业。
  
  (三)社会危害性大。犯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有的投资人以养老金、借款、贷款的形式进行投资,有的投资人抵押房产进行投资。此外,对银行、担保公司也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造成这些贷款无法归还。
  
  (四)挽回经济损失难。非法集资者大量吸收资金用于支付前期的集资款和高额利息,有的用于自己的高消费,有的甚至还进行赌博等活动,形成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到案发时已是债台高筑,根本无力还款。
  
  二、该类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段
  
  (一)允诺高额回报,引诱他人投资。非法集资者通常以高于银行数倍的高额利息来吸引、诱惑他人投资。如熊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便通过成立万金投资理财公司,向投资人允诺的月息就高达3%-6%,通过此种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达1400多万元。
  
  (二)精心包装自已,显示“雄厚”实力。非法集资者通常具有一定的经济“包装”能力,他们买好车、开公司、购房产,夸大公司业绩,为自己筹集大量资金做外在宣传。多数投资人对非法集资者经营企业具体情况不知内情,受表象迷惑,认为借钱给他们不会有风险。如在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其便向社会大众宣传自已是蓝剑啤酒南充片区总代理商,从而显示自己经济实力雄厚。又如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将所属房产公司内的商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将同一商铺多次抵押,从而获取投资人的信任。这些方式均使得不少投资人轻信其具有还款能力而纷纷向其借款投资。
  
  (三)虚构丰厚利润,消除防范心理。非法集资手法不断翻新,非法集资者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虚构利润丰厚的投资前景——如“砂石开采”、“开发商铺”等等,通过巧妙伪装,让人信以为真,鼓动社会公众交付钱财。
  
  三、该类犯罪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方面原因:利欲熏心,知法犯法。部分犯罪嫌疑人盲目追求高回报,高产出,明知非法集资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仍采取拆东墙补西墙方式来满足自已的高消费。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企业发展状大后就可以偿还非法集资款,最后因资金断链而案发。如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就因资金断裂后,无法支付利息,就携款潜逃。
  
  (二)被害人方面原因:投机心理严重,防范意识淡薄。面对投资暴利的诱惑,尤其是见到个别人的投资得到短暂高额回报后,被害人往往难以保持冷静,失去投资理智从而盲目跟风。在投机心理的驱使下,投资者普遍渴望一夜致富,对高额投资回报率的心理预期掩盖了对投资风险的防范。犯罪嫌疑人正是抓住人们这种盲目跟风、疏于防范的心理,以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吸收了大量资金。
  
  (三)社会方面原因:企业融资困难,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匮乏。非法集资人所属的中小企业因受制于抵押担保物、贷款审查等条件限制,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不得不通过民间渠道进行融资,承担着较高的经营风险。同时民间资本的主要投资渠道匮乏:存银行利率甚低,入股市风险大,进楼市则前景未卜担心泡沫出现。这样一方有资金需求却贷款无门,另一方急于通过投资实现财富的增值却缺少投资渠道。这就为犯罪嫌疑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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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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