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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法院轻微刑事案件处理机制调研
www.phlocator.com 】 【 2014-03-19 16:53 】 【来源:四川新闻网南充频道】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居高不下之势,尽管刑事犯罪呈现出多种形态,但在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仍占据较大的比例。以仪陇县法院为例,2013年该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89件212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徒刑缓刑、拘役缓刑、拘役、管制、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分、判处无罪等情形)的轻微刑事案件135件152人 ,约占全部判决人数的71.7%。2006年开始,四川省各级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始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探索尝试。2013年劳教制度正式废止。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上提出,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给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指明了道路。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整能力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2013年底劳教制度的正式废止更使轻微刑事案件处理机制的完善被提上重要日程,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轻微刑事案件占比重大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仪陇县人民法院运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主要做法
  
  (一)确立轻刑快审工作机制
  
  仪陇县人民法院建立轻刑快审机制起步较早,并采取优化部门职能的方式,于2011年5月专门成立了负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部门,将取保候审、妇女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划归该机构办理,创建了案件繁简分流、分工办理的工作机制。
  
  2011年6月,仪陇县法院对内发布了《仪陇县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并形成有效的快速审理办理机制,通过加贴绿色“启动快速程序”标识和红色“终止快速程序”标识对快速审理案件予以明示,依托“一表”(即一个《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登记表》)、“两书”(即《快速审理建议书》和《快速审理异议书》)保证程序的正确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登记表》由立案庭初步审核是否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并登记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各诉讼环节办案情况。《快速审理建议书》由立案庭对认为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提出建议,说明其理由。《快速审理异议书》适用于当事人或承办法官对是否使用快审程序的异议表达,如当事人或承办法官对程序适用存有异议,可填写异议书申请刑庭庭长进行复议。
  
  (二)明确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的案件范围
  
  2011年6月,仪陇县人民法院发布的《仪陇县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轻刑快审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罚金附加刑;(3)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并且供述稳定,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 事实没有异议;(4)适用法律无争议;(5)涉案被告人少于二人(含二人),涉案犯罪事实一起,案由为一罪名。
  
  同时,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适用轻刑快审程序:(1)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有分歧的案件;(3)当事人有缠诉倾向的案件;(4)审查中有揭发、检举线索需要核实的案件;(5)需要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6)需要退回补充 侦查的案件;(7)需要请示或者汇报的案件;(8)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三)通过加贴“红、绿标识”规范具体办理程序
  
  仪陇县人民法院在办理轻刑快审案件过程中,通过加贴“绿、红标识”及“一表两书”规范办案流程。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在卷宗封首右上角加贴绿色“启动快速程序” 标识予以明示,并随案移送《快速审理建议书》、《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登记表》;已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或由于当事人、承办法官的异议成立已不适宜快速办理的,在卷宗封首右上角加贴红色“终止快速程序”标识,将案件转为正常程序办理,同时函告公诉机关予以衔接。同时,法院审监庭负责对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是否超期进行监督,将案件统计情况定期通报;案件承办法官作为个案督办责任人,负责案件的从快审理和判决,提高办案效率。
  
  (四)加强内外部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
  
  在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协调方面,仪陇县法院正在初步探索和实践,期望通过定期商磋工作,在试行轻刑快审工作改革的过程中,取得联合效应和共同突破。在该院的积极协调下,仪陇县检察院与公安局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如问题包括案件类型、赃证物移送等已达成初步的一致意见。
  
  同时,在法院内部,为确保在规定的审限内结案,刑庭主动请院领导进行了协调,并积极寻求法警队、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针对轻刑快审案件开辟了绿色通道。例如,法警队安排了专人负责轻刑快审案件的提讯工作,确保及时讯问被告人;办公室严格做到快速案件的赃证物与普通案件的分别存放。
  
  二、仪陇县人民法院试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取得的初步成效
  
  2011年6月仪陇县人民法院发布的《仪陇县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对审理期限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均有一定程度缩减,如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受理后24小时内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轻刑快审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适用快审程序的案件应当自受理后10日内审结。
  
  2011年至2013年底,该院适用轻刑快审速裁的案件分别为16件、28件和79件,占同期简易程序结案比分别为13.3%、30.5%和44.8%,所有案件均在10日内审结,平均庭审时间30分钟,最快的一起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用10分钟,同时九成以上的案件实现当庭裁判,所结案件无一上诉上访,服判息诉率达100%,相比其他同类案件提速71%,达到了真正的“快审快结”目的。
  
  在办理轻刑快审案件过程中,仪陇县法院不仅注重提高办案效率的,更对案件质量紧抓不放手。制度试行期间,针对轻刑快审案件存在的管理问题和审理问题,开展调研工作3次,就快速审理机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当事人、案外人做了大量访问调查,并形成调研报告,以审监庭为首的监督部门牢把案件质量关,完善程序适用的机制,查出多起案件的程序问题并予以纠正,保障了正当程序和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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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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