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充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诉非衔接工作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下发并实施。近年来,南充各级大调解组织针对南充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改革新要求,积极探索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市大调解办多次开展调研工作,数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现行《办法》。《办法》对诉非衔接工作总则、先行调解、委派、委托、邀请调解、无争议事实记载、司法确认以及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诉非衔接工作坚持党政主导
诉非衔接工作是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建立诉讼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诉非衔接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合力推动”和“合法、高效、便民,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各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诉非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人民法院发挥职业优势积极推动司法调解和诉非衔接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和规范相关调解组织开展诉非衔接工作。诉非衔接工作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纠纷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参与诉非衔接工作。
民事纠纷应先行调解
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纠纷主要是指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等十类常见民事纠纷。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后,立案部门对属于应当先行调解的,首先核实纠纷是否已经过有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已经过调解的,按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未经过调解处理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可暂不予立案,仅对案件作立案预登记,并移送相关部门先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按照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办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根据其起诉是否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委托、邀请调解
委派调解是指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后至正式受理前,人民法院委派相关部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对相关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
委托调解是指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后,委托相关部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对相关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
邀请调解是指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邀请相关部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对相关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
对于人民法院以委派、委托的形式将案件移送到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后,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应组织调解,或根据需要将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按要求及时反馈调解情况。
受委派、委托的单位和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委派函或委托函后20天内完成调解,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应不超过2个月,但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进行调解的除外。
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以在相关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中选定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同时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资料库。
无争议事实应当记载
无争议事实记载,指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民事纠纷后,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
进行无争议事实记载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应当认真归纳、梳理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一致认可的事实,完整、准确地制作《无争议事实记载表》,经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当事人签名后具有证明效力,当事人、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各执一份。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供《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主张某部分案件事实,另一方当事人反驳的,应当举证证明记载的事实不实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指对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确认申请: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2.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
4.涉及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纠纷;
5.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超过30日申请的;
6.当事人不能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的;
7.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
司法确认案件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申请。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为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由调解员签名或者调解组织盖章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对调解协议生效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司法确认案件,经审查认为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经审查认为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具有法律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非衔接工作由人民法院考核
诉非衔接工作年终单独以百分制考核,由人民法院具体负责,以一定比重折合后直接计入党委、政府大调解工作年度目标考核成绩。委派、委托、邀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先行调解率、诉前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调解撤诉率等作为诉非衔接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对在诉非衔接工作中徇私舞弊、故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反相关工作制度、要求,工作不认真不落实的地方、部门、组织和人员,向其上级或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责成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黄立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