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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www.phlocator.com 】 【 2017-03-10 16:40 】 【来源:bet36体育在线投注】

  为及时有效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进一步夯实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坚实基础。现就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部署,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基本目标,着力解决引发矛盾纠纷和影响预防化解成效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着力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制,及时有效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政领导、统筹协调整合,调动各方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坚持随时调处、就地解决,使纠纷有人管、困难有人帮、矛盾不激化;坚持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三)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完善合理实用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人员进一步充实,源头预防机制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的调处化解网络进一步完善,调处化解时效性和成功率进一步提高,力争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难事不出县(市、区),矛盾不上交。
  
  二、重点工作
  
  (四)强化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一要推进调解文化建设。以调解文化大院、调解文化小区等基层文化建设为载体,大力弘扬“法为上、调为先、和为贵、让为贤”的调解文化理念,使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明显转变,调解的默化潜能明显发挥,调解文化辅以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作用得到较大发挥,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化解纠纷。二要加强大调解宣传。扎实开展大调解集中宣传周活动,结合实际适时开展日常宣传,融法治宣传教育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全过程;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主动选择大调解工作机制解决矛盾纠纷。三要建立重大矛盾源头风险评估机制。把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及其预警研判工作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建设,作为抓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大调解层级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按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基本原则要求,结合大调解体系“层级管理”机制运行实践,进一步总结完善矛盾纠纷及其隐患源头风险评估及监测预警制度。对排查或受理发现的每一件矛盾纠纷都必须分级分类进行甄别,逐一作出社会影响风险等级“高、中、低”界定,实施分级、分类、分流化解和跟踪掌控。经源头风险评估反映出来的重大矛盾隐患,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各县(市、区)大调解办要会同维稳办和相关部门,规范明确矛盾纠纷源头风险等级的定性定量评定标准,逐步建立完善源头排查发现、预警研判、风险评估、化解处置相统一的矛盾纠纷系统治理机制,促进“小纠纷不出村(社区)、一般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问题不出县(市、区),矛盾不上交” 的大调解层级管理目标落到实处。
  
  (五)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机制
  
  1.健全主动排查矛盾纠纷机制。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力量,明晰责任,抓好源头排查发现矛盾纠纷“四支队伍”建设,完善主动排查发现矛盾纠纷长效机制。一要充分发挥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党员、干部队伍作用。把“下访发现矛盾、就地解决纠纷”作为各级党政机关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的基本任务,作为落实精准扶贫和“部门包村、干部包户”措施的重要内容,建立干部下基层、“包村包户”排查发现和调处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日志和台账记录。二要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和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能作用。要把“走出去、沉下去”主动排查发现矛盾和就地调处解决纠纷作为一线调解组织的工作常态,完善流动调解、巡回调解、“随手调”等贴近群众、贴近矛盾源头开展排查调处工作的长效机制。三要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作用。把源头发现矛盾、协助调解纠纷作为网格员的重要职责,把网格员纳入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其作为矛盾纠纷排查员、信息员,加强调解业务培训;通过分片划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责任区域矛盾纠纷和隐患,协助人民调解员、社区民警就地开展“随手调”和民事治安纠纷化解工作。四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代表、律师(公证员)、社会志愿者、环卫工人、治安联防队员、城管执法人员、企业(单位)内保人员、小区物管(门卫)等群防群治力量作用,建立社会力量源头发现矛盾纠纷受理处置工作机制,积极拓展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多元排查化解。
  
  2.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排查工作。围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排查工作。要有效掌控重点领域突出矛盾纠纷动态趋势。针对当前企业结构调整、劳动社保、集资融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重点领域涉众型突出矛盾和推进重大改革措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健全动态掌控社会面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发现长效机制。建立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台账及动态信息报告制度,提升动态掌控和有效化解处置能力。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全过程的矛盾纠纷排查监控。按照市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调解跟着项目走”的实施意见》(南调解组〔2016〕2号)的总体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对本辖区、本单位承担的已进入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依托项目指挥部或项目责任方,整合辖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力量,建立重点项目矛盾纠纷专业调解组织或落实重点项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管控责任,建立重点项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台账。做到项目推进与矛盾纠纷源头排查调处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六)健全矛盾纠纷预警研判机制。各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及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定职能部门(单位)要规范矛盾纠纷研判长效机制,健全定期与不定期、综合研判与重点研判相结合的矛盾纠纷研判常态工作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要求,县(市、区)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村(社区)每周定期研判,并根据重大活动、重要节庆假日、敏感时期和重大突发情况等的风险等级,建立动态研判机制。全面收集、汇总、梳理各类矛盾纠纷动态信息,准确掌握客观情况,分析研判趋势动向,提出有预见性、指导性、实效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意见。各级各部门召开矛盾纠纷综合研判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和研判报告,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及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抄报上一级大调解办和系统主管部门。
  
  (七)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
  
  1.健全矛盾纠纷常态调处机制。要就近就快化解矛盾。按照层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就近就快的原则,对排查受理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依照分析研判明确的调解措施和责任,即刻组织调处化解,努力实现第一时间、第一地点调处化解矛盾纠纷,防止新产生的矛盾纠纷激化。要协调联动攻坚破难。大调解协调中心要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定职能部门(单位)形成合力,集中力量化解突出矛盾和问题隐患。对于短期内难以化解的重大疑难矛盾、缠诉缠访问题和排查出来的重大纠纷隐患,各级各部门在调解工作开展的同时,逐个落实具体稳控措施,一案一策,确保社会稳定。
  
  2.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要规范多元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增强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完善各级政府总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作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认真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化解矛盾纠纷。深化“诉非衔接”工作,拓展司法调解范围,建立“诉非衔接”工作常态机制,规范诉讼与非诉讼方式在承办主体、办理程序、工作流程、运转机制、信息联络、处理效力等各个方面有效衔接。二要深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加强教育、医疗卫生、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交通事故、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其专业性强、业务权威、成本较低的优势,及时解决本领域的矛盾纠纷。发挥社会调解组织的辅助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吸纳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三要完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对排查发现、上级交办和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及时受理调处解决;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受理范围的,要积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化解方式和责任部门,并依照协调联动机制向相关责任部门移交和向本级协调中心备案通报,协助做好调解工作;受理的纠纷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按照多部门建立的联动协调工作制度办法开展联动调解,必要时可提请同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组织协调化解;对跨区域、跨部门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要提请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联动攻坚化解。对当事人明确不接受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化解方式依法有序解决问题,并向有关责任单位和协调中心备案通报情况。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条块、部门之间联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处、稳控和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无缝对接”机制,规范衔接联动常态运行办法。综合运用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方式,及时化解和有效管控社会矛盾风险,最大限度发挥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整体作用。
  
  (八)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建设。归口管理矛盾纠纷信息。对依法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源头信息均应及时纳入规范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台账和大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归口管理。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推动《四川省大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建设发展。要加大一线调解员运用手机“随手调”工作力度,及时有效录入矛盾纠纷信息,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系统对矛盾纠纷态势及时研判。加强动态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大调解办每月5日前,要定期向市大调解办报送上月矛盾纠纷专题研判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含分析研判情况)。具有法定调解职能的市级系统主管部门每季度(下季度首月5日前)要定期向市大调解办报送本系统矛盾纠纷季度研判《会议纪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各级大调解办要主动与维稳办、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法院、司法行政、法制办、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交流共享相关信息情报。
  
  三、保障措施
  
  (九)强化组织保障。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是贯彻落实中、省、市深化改革、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提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力量和基础保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有力支持。各地各部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充分利用并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全面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提升源头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效。工作进展成效及信息报送制度落实情况将纳入大调解工作目标考评实行跟踪考评通报。
  
  (十)强化支持指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加强政策引导;坚持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纠正;坚持宏观指导,鼓励基层探索创新,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坚持定期考核,认真讲评,奖罚严明。对基层发生的疑难复杂案(事)件,深入分析研究,搞好指导和支持,给基层排忧解难;对涉及跨区域的问题,加强协调,形成共识,通力协作,妥善解决。
  
  (十一)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6〕8号)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部门(单位)法定职能职责及法律法规规章选编》。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依法行政的总要求,切实落实相关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能职责,落实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与依法履职尽责相统一的绩效考评制度,健全不落实法定职能的依法依规“倒查”追责机制。凡因重大矛盾纠纷及其隐患源头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按规定报送情况、未能及时开展源头调处工作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民转刑”重特大命案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倒查”追究相关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责任人的责任。

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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