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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资源 做实人民调解
www.phlocator.com 】 【 2017-04-05 17:32 】 【来源:bet36体育在线投注】

  按语: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之花”的美誉。它是以法律法规为标尺,以社会公理为基础,以人的情感为引导,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在互相谅解中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作为“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人民调解面临着新的历史条件和挑战,以此为契机,南充市高坪区司法局白塔司法所、高坪司法所、青莲司法所将白塔街道作为对象,深入展开了为期一个月的实地调研工作,进一步摸清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在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成效方面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把握目前高坪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发展环境中的作用,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实现“绿色高坪、幸福家园”,白塔、高坪、青莲司法所因此展开了专门的调研。
  
  一、白塔街道基本概况
  
  白塔街道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是高坪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中心。白塔街道辖区面积18平方公里,有常住人口25000户共12万余人,有社区居委会9个,行政村2个,96个居民小组(社),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250多个,非公有制经济组织43个,个体商业网点1795家。由于白塔街道地处高坪老城区,人口流动性大、商业集中,又面临城市化改造,因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类型复杂多样。
  
  二、白塔街道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共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3个,其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2个,居人民调解委员会9个,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1个,有调解人员42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白塔司法所的指导下逐步规范、健全。
  
  (二)发挥作用较为明显。去年以来,街道、村(社区)两级人民调委会共调处矛盾纠纷280起,调解成功269起,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有效地缓和了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这些矛盾纠纷中,赡养纠纷63起,婚姻纠纷54起,宅基地纠纷3起,邻里纠纷93起,土地承包纠纷1起,物业纠纷8起,其他纠纷58起。
  
  (三)工作机制较为规范。近年来,白塔司法所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各村(社区)调委会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各村居;完善了两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村(社区)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申报司法所。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
  
  (四)群众认可度较高。人民调解制度以其化解矛盾纠纷便利及时灵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优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同时,缓解了司法部门的压力与当事人的讼累,并使一部分法院不能受理或者无暇受理的案件投诉有门,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矛盾纠纷类型分析
  
  (一)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白塔辖区较普遍,主要发生在市政工程、棚户区改造、土地商业开发征地等。一是村(居)民对征地补偿费有意见,认为补偿过低,不能弥补失地或房产方面的的损失,特别是一些商铺业主,铺面拆迁后,因置换的铺面地段、户型达不到理想要求产生的纠纷。二是在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上,一些户口仍在本辖区的外嫁女及未将户口迁入辖区、新出生人口等新增人员赔偿安置。三是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对重新分配的土地有异议的。
  
  (二)土地、山林、农田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于原地界划分时,没有做永久性界线标记或由于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使用证、林权证不完善引发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在该辖区所占比例较少,但由于所处城区及近郊,土地等资产贵如油,纠纷性质比较特殊,影响较为重大。
  
  (三)房屋租赁,商品房交付、二手房买卖、物业服务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该区域矛盾纠纷中所占比例极大,往往涉及到的标的金额、当事人数较为庞大,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政策较多,问题较为复杂多样、且影响较大。
  
  (四)治安管理纠纷。由于商业集中,流动人口较大,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一些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较多,由其对一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中情节较轻的,往往要依靠调解处理,这一类型的纠纷与上述第三项涉及的纠纷一起所占该辖区纠纷矛盾数量的一半以上。
  
  四、主要做法
  
  (一)加强同辖区派出所的合作。司法所和派出所都是基层的执法、司法组织。白塔司法所注重处理好同基层派出所的关系,切实做到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处理对策,要求村居调解组织定期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互通情况,把派出所作为司法所的“调解合伙人”,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矛盾等,由司法所调解人员和社区民警同期介入处理,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例如2014年6月30日,王某家人到区第五人民医院来生小孩,产后第二天孕妇死亡,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围堵医院大门,要求医院赔偿200万元,后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所与社区民警紧密配合,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负责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并向双方当事人代表解释法律法规相关事项,由社区民警维持调解现场秩序,防范死者家属违法维权,控制事态恶化。经过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的不懈努力,最终使死者家属方放弃医闹思想,回到调解桌上采取依法维权的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为了更好探索完善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白塔司法所立足职能,积极落实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川司法发〔2016〕65号文件精神,在全市率先于高坪区江东派出所打造完成一个省级标准化的驻所调解工作室,目前该调解室已投入运行。
  
  (二)加强司法所同村(居)委会干部的合作。村(社区)两委干部承担着村级管理工作职责,掌握的情报信息较多,同时与村民朝夕相处,有着其他单位和组织不可比拟的人际关系。因此,白塔司法所主动联系村居干部,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开展调解知识讲座、到各村(社区)与村社群众交流座谈、参加村居活动,深入农家走访等,每月组织并参与村社纠纷矛盾排查,掌握辖区纠纷矛盾情况和社情民意,赢得了村(社区)干部和群众对白塔司法所工作的大力支持,村(社区)干部和村居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参与基层矛盾纠纷调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提高,在矛盾纠纷排查和当事人回访等活动中都积极参与配合,为白塔司法所工作区域和谐稳定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例如2010年11月,陈某征得田某同意,从赵某手中购买了门面一通(该房系田某以高坪区某化工厂名义开发)。田某与化工厂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取得了该门面的不动产销售发票,缴纳了契约税。当陈某办理过户登记时才被告知所购门面已被开发商指定为物管办公用房,并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8月,白塔街道司法所对所辖区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时了解这一情况,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房产所在社区共同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该门面归当事人陈某所有,化工厂、田某等协助当事人陈某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调处结果。
  
  (三)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工作关系。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就是为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充分依靠调解职能优势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成为了司法所发展的关键和主要工作。白塔司法所多年来一直摆正自己的位置,充分认清自己的工作职能,加强和辖区党委政府的联系,以服务于当地的中心工作为己任,为当地经济建设、事业发展保驾护航,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存在的问题
  
  (一)联合调解网络组织不够健全。一些疑难纠纷涉及跨区域、行业,专业性较强,靠单个部门组织难以解决。目前,虽然一部分调委会已初步形成与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预防调解的工作机制,但也常出现人员难集中、工作难开展的现象,单兵作战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缓慢,与人民调解“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的工作要求相差甚远。
  
  (二)人民调解员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调解员年纪大虽然有一定的优势,如经验阅历丰富,处事沉稳老练,人际关系沟通协调上更容易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但是受精力体力所限,在日益繁重的调解工作中,年纪大的调解员日渐吃力,对电脑办公自动化等业务相对不熟悉,其日常工作受到明显局限。部分基层人民调解员兼职过多,乡镇调解员成员多由司法所长兼任,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多为村(居)“两委”干部或村小组长兼任,由于身兼数职难以分身,基层日常工作繁琐,对调解工作干扰较大,因此很难集中精力做好日益繁重的调解工作。加之人员流动和调整较频繁,导致整个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差,调解工作不能形成经验。除了退休干部外,大部分村居调解员文化程度不是很高,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识欠缺,对培训知识理解有限,工作开展死板不灵活、多凭经验处理问题和纠纷。
  
  (三)缺乏工作热情。目前,经费短缺依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以开展的最直接原因。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乡镇(街道)没有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或虽列入预算却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村(社区)调委会的经费更是无处落实。在部分村(社区)调委会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就是在当义工,缺乏基本的工作经费,一些地方连制作调解文书所必须的经费都难以保障,也更不用说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调解员的费用。这样既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长久开展。
  
  六、对策与建议
  
  (一)整合力量,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优化、整合社会优势资源,探索矛盾纠纷化解更为有效的新模式,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沟通联系的制度。一是通过吸收社会和公众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调解优势;二是引导和激发相关部门、派驻机构人员等社会力量以及通过制度完善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建立纠纷联防联调机制;三是拓展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第三方参与的渠道,如在村、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企事业建立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建设,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二)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目前,我区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主要由各乡镇司法所组织实施,部分调解员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不能坚持到课学习,建议由区级部门定期组织集中培训并制作统一标识,把业务培训作为提高调解员综合能力素质的主要渠道,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水平和职业荣誉感。
  
  一是规范调解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制度,落实好调解员两级分批培训。由区司法局负责区、街、社区调委会主任、调解干事及调解骨干的培训;司法所负责各类专兼职调解员的培训。
  
  二是可以邀请基层法官及律师等参与理论授课及业务辅导,通过集中培训使每个调解员都有机会参加学习,根据辖区纠纷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不断补充更新知识,进而增强调解队伍的法律素养、政策水平和理论基础。
  
  三是抓好岗位练兵和业务交流。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及不同阶段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调解员业务学习计划。如街道落实工作例会及业务集中学习制度;区司法局组织典型案例卷宗展评及业务交流活动等。
  
  (三)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的保障经费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因此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建立调解员特别是村级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法,参照网格员待遇标准,将村级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及工作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调解纠纷的数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为依据,实行“以案定补”的补贴方式,对调解成功且已履行的案件进行补贴。
  
  综上,白塔司法所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近年来取得一些成绩,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还有很多的提升和进步空间。从实际出发,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为人民群众解决更多的问题,为打造和谐社会添砖加瓦,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高坪司法局 马文钰)

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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