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化解可调性信访案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近日,南充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群工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建立信访工作与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的试行办法》,分别纳入信访和大调解工作年终目标考核。
“访调对接”机制的适用范围。一是属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织受案范围,且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信访事项。二是党政领导直接交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织或大调解协调中心牵头,并会同信访部门调处的信访事项。三是经信访、调解部门协商拟列入调处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如系已经或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或者系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市、县(市、区)群众工作局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并可按规定申请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访调对接”机制的办理程序。首先拟纳入可调范围内的信访矛盾纠纷,由信访部门进行分类,按行政类、控告申诉类、民间纠纷类等不同类别分别填写《移送调解函》,连同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笔录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相应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织或大调解协调中心,同时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场接受调解。然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织或大调解协调中心对涉访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按规定进行立案并立即反馈信访部门和涉访当事人,并开展调解。信访部门可派人参与调解,有关部门应邀积极参与,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员主动介入,提供相关法律、政策、技术咨询。调解时间和地点在确定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期限一般为六十日,重大疑难纠纷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决定不予受理的,在当天将材料退回信访部门,并告知理由。对情况紧急、矛盾纠纷有可能进一步激化或有可能造成越级上访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织和大调解协调中心、信访部门视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当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解,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情况。信访案件发生地有关部门要始终参与和关注案件调处的全过程,对已纳入调解的信访案件,仍负有继续妥善处理的责任,不得因案件的移交而推卸责任。最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大调解协调中心等单位或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印章。如调解不成,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织或大调解协调中心、信访部门会商提出后续处理意见。在调解工作结束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织或大调解协调中心应及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信访部门,并建卷归档。
建立了“访调对接”机制的工作制度。联络员制度。信访部门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织和大调解协调中心要明确一名联络员承担“访调对接”的具体工作。信访联络员负责案件移交、参与协助调处等相关工作;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织和大调解协调中心的联络员负责拟移交调处信访事项的接受、登记、立案、调解活动的组织和调解结果的反馈等。排查预警制度。充分发挥信访和大调解组织体系、信息网络和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信访事项尤其是群体性信访事项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的联合排查预警工作,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解决信访事项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信息通报制度。群众工作中心与大调解协调中心之间要及时互通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期间排查出的群体性事件和重点人员情况;及时互通重大信访事件的办理结果。群众工作中心要定期将进京到省越级访和到市集访的情况通报大调解协调中心,真正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工作例会制度。群众工作中心与大调解协调中心定期举行工作例会,通报与信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有关的信息、情况,分析把握纠纷形势,研究争议焦点与难点,提出对策建议。会商会办制度。要根据移交信访事项的实际情况,建立“访调对接”部门相关领导、联络员之间定期或不定期会商会办制度,共同研究确定信访事项的调处工作。涉及多部门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群众工作中心、大调解协调中心要共同会商处置方案,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确保相关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