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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婴儿主要为了收养应如何定性
www.phlocator.com 】 【 2017-09-07 10:27 】 【来源:人民公安报】

  对于该案中A、B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观点一,A、B的行为涉嫌抢劫罪;观点二,A、B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观点三,A、B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观点四,A、B的行为不涉嫌犯罪。
  
  □谢 平
  
  案情简介▲▲▲
  
  某派出所接到一群众报警称:在公园附近散步时放在婴儿车内的男婴(4个月)被人抢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第三日破获案件并查明:A、B结婚十多年未生子,很想自己收养一个孩子但苦于一直没有机会找到。案发当日A、B也在公园附近散步,趁监护人不备将放在婴儿车内的男婴抢走后逃离现场,期间男婴的监护人被A打了一拳。
  
  意见分歧▲▲▲
  
  案件告破后,对于该案中A、B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A、B的行为涉嫌抢劫罪;第二种观点,A、B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第三种观点,A、B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第四种观点,A、B的行为不涉嫌犯罪。
  
  法理分析▲▲▲
  
  1、A、B的行为不涉嫌抢劫罪。持涉嫌抢劫罪观点的人认为,A、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男婴的监护人实施暴力,并抢走男婴,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实,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属于财产型犯罪,是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而本案中,A、B抢走的“婴儿”不是财产,所以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儿童的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A、B的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对其不能按照抢劫定罪。
  
  2、A、B的行为不涉嫌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之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身心健康。本案A、B是否构成拐骗儿童罪,关键在于抢夺婴儿的行为是否属于拐骗儿童罪中的拐骗行为。按照传统的观点,拐骗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应该是一种平和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两种:一是直接对儿童本人进行拐骗;二是通过蒙骗儿童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而间接将儿童拐走。从一般意义的字面上理解,“拐骗”采用的都是平和方式,从“拐骗”字面意义上看也似乎不包括暴力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笔者不赞同上述A、B涉嫌拐骗儿童罪的观点。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本案关键问题在于“拐骗”是否包括暴力,“暴力”是否属于“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中的其他手段。由于目前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因此根据刑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A、B的行为不宜确定为拐骗儿童罪。
  
  3、A、B的行为不涉嫌犯罪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抢婴儿”这类行为对于一个家庭和整个社会都会产生恶劣影响,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对财产的抢夺,笔者认为“抢婴儿”应当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4、A、B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规定,“婴儿”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符合宪法、刑法有关人身自由保护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2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婴儿”的民事权利由监护人代理实施。笔者认为,抢走婴儿,不仅仅是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权的挑战,更应当从“婴儿”本身的人身自由的保护角度出发,启动刑法的保护功能。
  
  综上所述,本案中A、B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
  
  (作者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

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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