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副检察长龙虎办理的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二审宣判,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蓬安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该案系员额制改革后该院领导办理的第一起审查起诉案件,充分发挥了入额检察长积极带头办案的示范作用。
6月22日,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作为有20余年刑检工作经验的副检察长龙虎主动承办了该起案件,加班加点审阅卷宗、制作法律文书及讯问提纲。6月23日,龙虎依法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姚某某,对嫌疑人主体身份、犯罪事实、案件中存在的疑点及社会危险性等进行核实。在审查起诉阶段,龙虎多次与侦查部门承办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经综合全案案情及证据材料全面分析,认为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起诉决定。法庭审理环节,龙虎作为承办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上,他思路敏捷、有条不紊,从事实、证据、法律、法理等方面,充分阐明指控观点,并对被告人当庭进行法制教育,为公诉检察干警上了一堂精彩的“庭审现场课”。
2017年8月,蓬安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龙虎依法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根据对案发现场人员的调查询问,已经确定了姚某某为故意伤害作案人,之后姚某某拒绝配合民警调查询问和传唤,没有主动将自己交付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的主观意图,不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不能视为自动投案,更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判决认定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不当,对其减轻处罚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龙虎率干警积极行使补充侦查权,调取了执法记录仪监控,对处警民警进行详细的询问,主动收集了姚某某不构成自首的相关证据,请求市院提请抗诉,获得同意。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结合办案,龙虎还强调,办案检察干警要严格审核把关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准确,努力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