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听到这样的故事:老父望子成龙,子却不学无术,老父愤而声称就当没有生这个儿子,扔给子一笔钱后,任其闯荡天涯,自身自灭。孰料数年后,子衣锦还乡,父垂垂老矣,孤苦伶仃,生活凄惨,老父便扯下面子上子门求子赡养,子自是不干,称二人已不是父子了,还要其赡养,想都不要想。老父黯然回家,郁郁而终。
生活中还真有这样的事,张先生因儿子张某不学无术,游手好闲且结交社会不良青年,一气之下宣布与儿子断绝父子关系,给了他一栋住房和一笔钱后就不再管他了。过了几年,儿子成家,改了以往的恶习,并且学了一门手艺,日子过得很红火。这时候张先生年事已高,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张某声称父亲早就宣布与其断绝了父子关系,他不再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那么,问题来了,张先生声明其与张某断绝父子关系,他们的父子关系就断绝了吗?张某就真的可以不赡养张先生了吗?张先生怎么办才能保障自己老有所养?
其实,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它只能因死亡或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而终止,除此之外不能人为的消除或改变。张先生声明断绝父子关系不过是因为儿子不争气,一时气愤、失望所做的冲动决定,其声明解除父子关系,却并没有就此完全不顾儿子的死活,仍给他房子住、给他钱,实际上是以另一种形式尽了教育的责任。因此他们的父子关系仍然存在。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张先生年老后,其子具有赡养扶助的能力,应该履行对张先生的赡养扶助义务。张先生有权要求张某赡养他或者给付赡养费。如果张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张先生可以请相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履行赡养义务。
(营山法院 王涛) |